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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9 文章来源: 点击:543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录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本辖区内有关测评结果;

  (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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