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地方信用信息系统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12 文章来源: 点击:59272
党的十八大以来,信用建设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主抓的重要工作之一,工商部门作为市场准入、执法监管、消费维权的职能部门,掌握了大量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特别是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即将建立的“黑名单”制度,对企业信用建设影响更加深远。当前,由于受技术手段、工作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亟待强力推进。
一、当前信用信息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用概念界定不清。以往,以政府监管为角度的信用,侧重了政府一方,缺失了市场一块。按照一般思维,多地以行政处罚信息、行业检查情况通报、资质年度检验情况等作为主要信用依据,而民事、商事及刑事上的信用信息,由于各种原因始终未得到有效整合。
二是信用资源运用不足。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信用信息需要申请才能获得,社会需求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百分百的集中,因此造成申请公开耗时长、人力成本高的问题,影响了信用的社会运用。
三是信用系统相对滞后。按照目前的实践来看,必须经过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转化为信用分值,这使违反人类道德、商业道德、行业公约、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失信行为,游离在政府建设的信用系统之外。政府建立的信用资源库与市场和社会本身的信用差距较大,市场的规范行为远比政府制定的标准多。
四是企业信用市场参与不足。行政部门以加强现场检查为主,预防违法企业再次违法行为,对于没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免于巡查。但是这种全靠政府部门人员有限的时间和流于形式的检查,不足以保证市场健康诚信。如果能够调动市场积极性,就能发展企业之间互相监督,用市场的机制来制约失信企业。
二、对制约信用信息建设的原因分析
一是职责细分不到位。在行政权力细化的背景下,信用建设职能也被分配到若干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尽管今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但是作为一个总体性纲要,始终没有对信用建设职责细分到位,导致实践中形式上重视,但实质上不重视。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各个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平台,但是这样的信用信息建设也大多仅限于一个行业、领域的使用,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狭隘性。
二是技术手段的制约。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建设统一的平台是核心、是抓手,但在具体工作中,除了要打破各个部门、利益集团原有技术平台的狭隘限制之外,现有技术手段能否建设信用信息平台也是一个未知数。只有将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的信用信息思维有机结合,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可操作性。
三是缺少经费保障。尽管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成本在软件设计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但是由于职能部门经费来源渠道的固定,在没有专项经费保障的情况下,除非本部门确实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很难激发信用建设的经费投入热情。特别是信用数据信息录入、维护以及后续工作跟进等的人、财、物成本都很高,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规则制约,就难以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自觉和主动。
三、推进信用信息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抢抓发展机遇。信用是一个城市竞争的重要软实力,同时也是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应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契机,集中力量建设地方信用信息系统,以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为核心内容,明确、细分各部门的信用建设职能,有效整合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
二是建设信用平台。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国务院的基本要求,无论是“早建”,还是“晚建”,都必须建设。应各地委托国内外的权威专业机构,在本地建成涵盖各行业、各领域的地方信用信息技术平台,通过板块细化、非涉密平台整合、数据导入、关键字搜索、对外公示查询等方式,用3~5年时间实现信用数据的完整录入。同时,信用信息系统应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除了基础信用数据信息外,处罚类、违法类等信用数据不进行补录。
三是加强基础保障。根据信用建设实际,及时核拨信用建设专项经费,强化经费保障。同时,根据各部门的信用建设任务多少,适当给予经费补贴,用于基础数据补录等工作。参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应及时建立本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区县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完整的基础保障系统。
四是完善信用标准。在信息体系建设过程中,逐步探索建立信用数据标准、信用运用标准、信用修复标准、信用申诉制度、信用代码标准、分类管理标准、信用评级标准、信用监督考核等标准体系,确保信用信息建设工作推进系统化和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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